网站建设合作协议(论电商平台的入驻合作协议二)

网站建设合作协议(论电商平台的入驻合作协议二)

adminqwq 2026-02-19 招贤纳士 10 次浏览 0个评论

在现阶段的平台经济运行中,无论是哪个电商平台制定的《平台入驻合作协议》,也不管这些协议内容之间的具体条款存在哪些差异,它们都会一致的无一例外的在以下几个方面或维度,明确其单方面的主导权利与形式合法的地位,明确其在这些维度的权利主张能力和主张行为的合法性,为其后续其他具体的失衡规则协议或机制的出台,奠定法律形式上的合法基础,同时也为广大供给侧商家的维权设置下难以逾越的司法障碍。

论电商平台的入驻合作协议(二)

1.强调并明确平台单方面制定该合作协议的合法性与自愿性

在《平台入驻合作协议》的内容中,平台方一般是作为协议的甲方身份,商家作为乙方身份的。为达成这一目的,平台方会在协议开头的签约须知或结尾冠上:双方共同达成以下或者以上各项条款,乙方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的约束。

前面我们讲过,在平台经济结构的运行中,所有的协议内容都只能是平台方单方面制定的,是根本不具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达成的客观条件的。因为所有的乙方(即广大供给侧商家)都是极其分散独立的个体或公司,它们彼此之间本身是存在客观的竞争关系的,它们没有具体统一的组织架构,无法形成集中统一的结构性主体意志或主张与平台方进行公平自由的协商。而平台经济运行所产生的结构性效应又迫使它们必须进入平台经济领域,它们是没法选择的,但是平台经济结构体的运行又是完全由平台方的意志主导的,所以,具备结构性主导意志的平台方与分散独立的广大供给侧商家分子,在逻辑上是天然无法进行平等协商的。因此,平台方拟出的所谓共同达成和乙方理解并自愿接受,这些协议内容本质上就是滥用契约自由的自欺欺人的伪命题。

2.强调并明确平台单方面对合作协议内容的主导权和变更权与解释权

为达成这一目的,平台方会在协议中冠上: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甲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规范、规则解读、实施细则、通知、公告等;甲方有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附件及/或其他平台规则。商家如若不同意就只能退出平台经济。

3.强调并明确平台对供给侧商家的处罚与违规认定的无限制权力

关于平台方对广大供给侧商家的处罚权限,平台方会在处罚商家的具体条款中冠上:包括但不限于对商家采取以下各类措施的一项或多项+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关于对商家违规情形的认定权限,平台方会在商家违规情形的认定条款中冠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这些带有无限扩展性质的文字表述,为平台方的私刑处罚权奠定了形式上合法的基础,同时也为商家的维权设置了司法障碍。)

论电商平台的入驻合作协议(二)

4.强调并明确平台单方面制定的责任划分与免责权利(即风险转移权力)

平台方之所以能以合作协议的法律形式,将所有的风险悉数转移至供给侧商家身上,完全是当下社会对平台经济结构基本要素的定性不符导致的。当下社会普遍只从表面上看到平台方是平台经济结构的搭建者,觉得它理所应当是行驶平台管理职能的主体,而忽略了平台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忽略了平台方这个作为市场经济信息化运行的第三方工具服务商的特殊主体性质,忽略了平台方对市场供需关系运行天然的结构性主导地位,更加忽略了平台经济结构是同时存在两种形式的供需关系运行的特殊本质(即虚拟的流量供需关系与实际市场的供需关系)!

在当下社会,我们只对实际市场的供需关系运行进行定性,只对实际市场的商品交易消费进行保护,而对虚拟的流量供需关系的运行缺乏合理科学的定性,导致了流量服务这个层面的供需关系运行,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矫正与保护,这是平台方得以对广大供给侧商家,为所欲为的支配其运行的根本原因所在。

关于实际市场商品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跟义务,也就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关系是清晰明确的,商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责任跟义务,这里就不列举讨论了。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流量服务这层供需关系运行所带来的实际市场运行的风险,即平台经济运行结构的特殊性,所带来的交易风险的责任内容(即网购交易的风险,网购交易不是面对面的交易,会因为跨越空间的特殊性而出现各种白嫖,薅羊毛,掉包,虚假凭证,虚假退货以及各种其他类型的交易纠纷等风险)。

平台方作为提供流量服务的工具服务商的主体性质,它是有责任跟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流量服务是有质量保证的,也就是说,平台方是天然有责任跟义务为其所提供给商家的流量服务保驾护航的!它必须要为商家规避各种由流量服务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要对所有供给侧商家在平台经济结构运行中的合法权益负责!而所有的白嫖虚假退货薅羊毛等损害供给侧商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都是属于假冒伪劣的不合格的流量服务范畴,平台方都必须为其负责。但是,实际上却是截然相反的!对于这种逻辑上应当由平台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平台的法务部门从法律层面设计了一条巧妙的路径,对客观存在的主体责任义务和关系进行扭曲,以单方面制定的协议形式进行强制定性,从而达到其责任义务风险转嫁的目的!当然,这是所有平台方惯用的伎俩。

以下是从各个电商平台的入驻合作协议中摘录的部分协议条款:

(1)纠纷处理:商家了解并同意,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并非司法机构,仅能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商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别,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对交易纠纷的调处、对知识产权维权投诉等事项的处理完全是基于商家的委托,或本协议约定、平台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无法保证交易纠纷或知识产权维权投诉等事项的处理结果符合商家的期望,也不对上述事项的处理结果及保证金赔付决定承担任何责任。商家应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其或买家、权利人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数据不实的风险和责任。如商家因此遭受损失,商家同意自行向受益人或致损方索赔。(臭名昭著的仅退款执行依据就是基于此条款的订立,此条款把所有的网购交易的风险悉数转移给了商家,并且为后续平台私刑处罚权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2)技术手段:商家了解并同意,鉴于现有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甲方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技术手段保持乙方使用平台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稳定性、完整性,但甲方对此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3)乙方承诺保证不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认定何种情形为有损甲方利益全由平台方说了算)

(4)商家知悉并同意,乙方与甲方产生纠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收到乙方索赔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函件、司法机关发送的与双方纠纷相关的法律文书等,鉴于双方合作基础丧失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为妥善解决双方之间已有的纠纷,且避免产生任何进一步的纠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还有权对乙方及其具备关联关系的店铺/账户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即处罚措施。(这个条款的目的就是以连坐处罚的机制威胁商家不得以任何形式起诉平台,无论商家受到平台方何种不公平的对待,为商家的合法维权设置障碍)

(5)甲方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甲方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及/或消费者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这个条款把其作为服务商与中间商的责任跟义务转嫁得一干二净)

(6)避免甲方承担因商品售后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赔偿、补偿或处罚)或声誉受损。

平台方进行各种风险责任转移的条款远远不止这些,这些列举的只是出现在合作协议内容里面的具体条款,还有很多在其他子协议或子规则里面的,无法全部列举,但可以肯定的是所有的风险责任都是被其转移嫁接到供给侧商家身上的,平台方作为一个服务商跟中间商的责任跟义务,它们是不会做任何实质性的承认或表述的,是坚决只字不提的!

5.强调并明确平台对流量价格的主观定价权(即流量价格收费机制的单方面制定权)

关于固定收费:商家充分理解并确认,甲方有权就平台向商家提供的各项服务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有)或平台规则的规定为准。/商家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通知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银行等)自店铺资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结算数据以平台系统记录为准。订单发生退款的,退款时不另行收取技术服务费,但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不做退还。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技术服务费费率及/或结算方式并在平台上公布。

关于推广流量的价格收费机制的两种方式,我会在后续用专门的章节系统深入的论述其性质,在这里我只做一个简单的交代:之前相对公平的按触达收费的推广机制,已经被极具掠夺性的通道式的按成交收费的托管式推广机制所颠覆,被这种符合平台方自身利润最大化的智能指定交易机制全面取代,它标志着平台方进行结构性掠夺时代的全面开启。

另外还有其他功能性的收费标准机制,例如先用后付,运费险,花呗积分等等,一般都会由专门的子协议制定,但是无论何种机制标准,定价权都是牢牢掌握在平台方手中的,这里就不列举了。

论电商平台的入驻合作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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