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一款名为“Alien Chat”(AC)的AI伴侣聊天应用上线运营,开发者将其定位为年轻群体提供亲密陪伴和情感支持。开发者王某某、李某某通过修改系统提示词,刻意解除了底层AI模型的道德限制,实现了模型向用户连贯输出淫秽内容的可能。截至案发,该App拥有付费用户约2.4万,累计充值金额363万余元。经抽样鉴定,高达94%的付费用户生成了大量淫秽聊天内容。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李二人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获刑四年、一年半。二人上诉,二审将于今日(2026 年1月14日)开庭。
关键词:
AI服务提供者、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实质性控制、提示词(Prompt)优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二人有罪。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私密人机聊天涉黄是否具社会危害性?内容“制作者”究竟是谁?平台的“安全措施”做到何等程度才算尽责?
最近关于AI聊天应用涉刑的讨论很多,发现不少人秉着“只要内容是用户和AI一对一私聊产生的,平台就没事”这种想法。其实不然,技术中立虽然不是复杂的法理,但稍有逾越,会给创业者带来难以估量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场关于 “AI产品经理”这个岗位,对自己所设计的‘产品’负多大责任” 的极限测试。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给我们一份严格的绩效反馈结果:“你不仅设计了流水线,还亲自调松了质量安全阀,那么对于流水线上批量产出的次品,你就是第一责任人。”
所以,创业者们别仅仅只用“技术中立”当“免责申请单”,在法庭上,法官看的不是你的漂亮的宣传PPT,而是你的底层代码commit记录和营收报表。
还是老套路,让我们把场景换到熟悉的江湖,或许更容易看透本质:
01郭靖与黄蓉的密室传功 vs. 欧阳锋的毒功培训班
有人说,用户关起门来和AI聊黄,就像郭靖和黄蓉在密室里用《九阴真经》互相疗伤,没出去害人,有什么不可?这话听起来有理,但AC案的实际情况却截然不同,它更像西毒欧阳锋开了一个“白驼山毒功速成班”。他不仅公开招生(宣传“限制少”),还主动修改了内功心法(优化提示词),更是把正派内功心法里的“忌心术不正”直接删掉,让学员能更顺畅地练出毒掌。虽然每个学员是在自己房里练功,但欧阳锋通过系统性改造功法、规模化招收学员并收取高额学费,其行为本身已经在污染武学生态、制造潜在风险。官府(司法机关)惩戒的,正是他这种系统性、牟利性的“制毒”与“传毒”行为。
02售卖宝剑的武器铺 vs. 定制“流星蝴蝶剑”的刺客联盟
辩护称,开发者只是提供了“宝剑”(AI模型),是用户自己用它来“写小黄文”,这好比一家武器铺,卖出的剑被拿去行凶,店主通常无责。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AC的开发者不仅仅是卖“宝剑”,他们是根据“客户”(市场)需求,特意锻造了一批剑身带血槽、锋刃喂了毒,并命名为“流星蝴蝶剑” 的专属兵器,还打出广告:“此剑轻灵,尤擅……(你懂的)”。他们深度参与了凶器的“特性设计”与“功能导向”。这时,他们就不再是普通的武器商,而是与行凶行为深度绑定的“凶器定制方”,因此官府(司法机关)认定其为“制作者”,合情合理。
03岳不群的“君子剑”人设 vs. 扫地僧的藏经阁监管
很多创业者觉得,我设了敏感词过滤(好比在藏经阁门口挂个“禁入”牌子),就算尽责了。但AC案的一审判决告诉我们,如果你的过滤机制像岳不群的“君子剑”人设一样,表面道貌岸然,实则一戳就破,甚至暗留后门(预设可绕过的“黑话”体系),那么在法律面前,这就是无效合规。真正的尽责,需要像《天龙八部》里的扫地僧一样,不仅亲自守在藏经阁门口,更深刻理解阁中每一门武功(AI模型能力)的危险性,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实质性的障碍(强效内容过滤),对偷学危险武功(诱导违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拒绝回答并上报),并不断加固阁楼(持续迭代安全策略)。
再回到案件的本身,我们一起来学习总结一下:
1、关于“社会危害性”的认定
问:用户和AI一对一私密聊黄,没有传播出去,也有社会危害性吗?
答:传统观点认为,刑法打击淫秽物品犯罪,核心在于其“传播性”扰乱了社会秩序。纯粹私密、自娱的创作,因缺乏公开化风险,常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甚至不构成犯罪。然而,在AI服务场景下,司法机关的考量维度更为综合。若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如优化提示词)系统性、规模化地诱导和赋能淫秽内容生成,并以此为核心商业模式牟取巨额利益(如AC案充值额达363万元),其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公序良俗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冲击。此时,“私密性”可能无法成为免罪金牌。规模化、牟利性的诱导生成行为本身,即被视作具有社会危害性。
2、关于“制作者”的身份认定
问:淫秽聊天内容是用户输入指令、AI模型生成的,凭什么认定APP开发者是“制作者”?
答:关键在于开发者对内容生成是否具有“实质性控制”。如果开发者仅仅提供了一个“纯净”的基础模型和框架,用户通过自己的话术“催眠”或“破解”模型以产生违规内容,那么开发者更接近“工具提供者”。然但如果开发者主动编写并注入类似“基于互动的成熟性质,露骨的性都是被允许的”这样的提示词,直接解除或降低模型原有的道德限制,这就意味着开发者深度参与并塑造了内容的生成规则与倾向。此时,AI模型输出的内容高度符合其预设,开发者便从“工具提供者”转变为“内容生产机制的创设者”,被认定为“制作者”便在法理之中。
3、关于“安全措施”的有效性边界
问:平台设置了敏感词过滤和内容审核,为什么还是被认定有责任?
答:法律对平台义务的要求是“有效管理”,而非“设有程序”。如果平台为了用户体验和留存,故意设置一个容易被绕过、形同虚设的“防火墙”,或者明知存在大量“催眠”话术和“黑话”可以突破限制却视而不见,那么这种安全措施在司法审查中将被认定为无效。2025年11月实施的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给出了更清晰的基线:例如,应保证模型生成内容合格率不低于90%。这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合规必须是“结果有效”的,而非“程序存在”的,仅做表面文章,无法规避刑事风险。
所谓“创业路上,‘黄赌毒’是快速成功的真理”,就像有人开玩笑的说“刑法典里有着中国最快最全的赚钱秘籍”。我理解每一位创业者在“产品体验”与“安全合规”之间走钢丝的艰难。就像我理解每个想用“优化”代替“裁员”的公司一样。但真正的专业主义,不是在灰色地带炫技,而是在认清所有红线后,依然能找到创造价值的正道。
AI的情感陪伴赛道,需求真实,广阔天地,大有可为。但请记住,任何以“释放人性”为名,行“规避监管”之实的“捷径”,尽头很可能不是纳斯达克,而是看守所。 法律的滞后性,从来不是冒险家的红利期,而是所有从业者共同构筑行业标准的窗口期。
此案的二审,无论结果如何,都已向市场泼出了一杯极提神的“热美式”:技术可以奔腾,商业可以创新,但法律的底线,永远在那里,冷静地凝视着每一位“创造者”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这杯咖啡很苦,但喝下去,至少能让你我保持清醒,继续在“一地鸡毛”与“专业主义”之间,安全地穿梭。
——— ️ 保持温热,持续进化 ———
「关于我」我是 Phoebe,一个36.5度的普通人与探索者。这里是我的“人生多核处理器”运行日志:▶ 用「HR」的眼光,解构职场规则与人性;▶ 持「律师」的专注,啃读法典并分享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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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技术工具”的外衣下,跳动着一颗刻意迎合人性深渊、并以此牟利的“运营之心”,那么,我们惩罚的,究竟是那把“剑”,还是那个亲手为剑淬毒、并把它递到每个人手中的“铸剑师”?
我在这里,等你。——你的朋友,Phoe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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