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国税收法治化进程迎来一座重要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同时运行了三十余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完成历史使命,宣告废止。
本文旨在深度解读新法的核心变革和思路,通过对比分析新加坡和美国两个发达国家的税制模式,来探讨未来中国税制优化和发展的可能性。
2026年1月1日公布的新《增值税法》并非是简单的对旧制度进行了平移,而是在现有的税制框架基础之下,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增强确定性,提升效率,堵塞漏洞的深刻变革,它标志了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从“暂行性政策调整”迈向了“法制化系统治理”。
洞察:
新加坡税制:新加坡税制的核心特征是低税率,简税制,强征管。新加坡以所得税和商品及服务税(GST)为主要税种。
美国税制:以“再分配”与“全球管辖”为特征的复杂税制。美国实行全球征税原则,税法典极其复杂,充斥着大量的扣除,抵免,豁免条款,使得税务筹划成为一门专门学问,也带来了高昂的合规成本。
启示:
1)中国的增值税法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税制,整体简洁,透明,稳定和高效。
新加坡的非土地财政模式证明,不依赖土地出让金,通过培育健康、可持续的税源(如所得税、消费税)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如公积金),同样可以支撑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在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过程中,可借鉴其思路,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
2)美国税制展示了税收作为治理国家工具的深度和广度,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我们在利用税收进行调整时,应该从政策目标和简洁公平之间寻求平衡,避免过度复杂化。
中国可以在保持主体税种(如增值税)相对中性、高效的前提下,更精准地运用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工具进行调节。
3)新加坡自由港和自贸区的经验表明,简明的税制、高效的通关和自由的资金流动是吸引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关键。
中国在建设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推动税制与国际接轨,探索更具竞争力的税收安排,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如全球最低税)的制定与协调,在开放中提升中国税制的国际适应性和竞争力。
中国的征税范围是属地兼属人原则。是否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判断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的关键。属人原则体现在销售方或购买方任何一方是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该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发生,从而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
具体是指以下情形:
1.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3.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4.除上述两项规定外,以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在境内消费,或者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判断标准。这意味着,即使服务由境外提供,但只要在境内被消费,也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洞察:
新加坡的征税范围侧重于属地原则。应税供应包括所有在新加坡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但豁免供应除外,可以分为标准税率供应和零税率供应。1.新加坡判断一项交易是否为应税供应,关键在于供应地点(是否在新加坡境内)以及供应性质(是否属豁免类别)。GST法规定,如果供应商属于新加坡,其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在新加坡提供。22.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新加坡,需看其商业建立地或固定业务场所所在地。若供应商在境内无任何机构但在境外有固定经营场所,则可能被视为属于境外,从而其服务不在新加坡发生。
例如:C将其存于马来西亚仓库的货物直接卖予海外客户D,货物从马来西亚直接运往第三国,因所有权转移发生在新加坡境外,C的该笔销售为范围外供应,无须收取GST。
C公司如果在中国,这种情形属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虽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可以适用于零税率。但这种情况在中国仍然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美国的流转税(Turnover Tax)并非一个单一、全国统一的税种,而是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征收的一系列间接税的总称。其征税范围严格遵循属地原则,即仅对在美国境内发生的特定交易或消费行为征税。美国的流转税体系主要由以下几类税种构成,其征税范围各有侧重:
1.联邦层面:消费税
联邦消费税是对在美国境内销售、适用或从事的特定商品、服务或活动征收的间接税。它并非对一般性消费行为征税,而是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性。
2.州与地方层面:销售与使用税
它由各州及地方政府自主征收,其征税范围核心在于商品和服务的零售环节。
销售税主要对该州境内销售有形个人财产给最终消费者的行为征税。
使用税主要是对消费者从其他州购买并带入本州适用,储存或消费的商品征税。
判定是否属于征税范围,主要是依据“经济关联”来确定征税权。
自2018年最高法院对“Wayfair案”作出裁决后,各州可以依据“经济关联”而非传统的“物理存在”(如仓库、办公室)来确立征税权。这意味着,即使在线零售商在某州没有实体店,只要其在该州的销售额或交易笔数达到该州设定的门槛(例如,年销售额超过10万美元或订单超过200笔),就必须为该州的消费者代收代缴销售税。
启示:
流转税的应税范围基本都以属地原则为主,美国的流转税只在最终消费者的单一环节征收,而中国和新加坡是在流转的不同环节征收,而下个环节可以抵扣上个环节所交的税金以避免重复征收。
美国的销售税更接近于传统的流转税,而非现代的增值税。相比较而言新加坡的GST制度相对于中国更加具有参考性。
(一)中国增值税根据商品和服务类型,设置了**13%、9%、6%**三档基本税率,并对出口实行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率(如3%)。这种设计旨在实现特定的产业和消费调控目标。
洞察:
新加坡GST采用单一标准税率,自2024年1月1日起为9%。这使得税制极为简洁透明,降低了合规成本。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销售税率。各州及地方(县、市)自行设定税率,导致全美有成千上万个不同的销售税管辖区和税率,综合税率(州税+地方税)差异巨大。联邦消费税则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采用从价税(按价值百分比)或从量税(按数量固定金额)。这种税制带来了巨大的合规成本。因此想要在美国做生意的组织或个人,需要特别的注意当 地的税收规定并且持续的监控当地税收规定的变化,以避免无意之中违反了当地的规定而导 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二)中国的新增值税法中对于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适用于零税率政策。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2.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3.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洞察:
根据GST法规定,只要卖方将货物出口出境,并满足规定条件,即可对该货物销售按0%税率开具GST发票。国际服务指《GST法案》第21条所列的若干服务类型,如符合条件即可零税率。概括来说,国际服务涵盖了跨境提供或在境外使用的服务项目。1.国际运输服务:人员或货物的跨境运输(航空、海运、陆路);
2.境外不动产相关服务:直接涉及境外房地产的服务(如海外房屋设计、工程施工),可零税率。反之,涉及本地房地产的服务不得零税率。
3.境外货物相关服务:在境外对货物提供的服务,或对即将出口货物提供并由海外客商受益的服务。
4.向海外实体提供并在海外使用的咨询、专业服务:这一类涵盖较广,为GST法案21等条款规定的情形。
5.金融服务中的特例:一般金融服务免税,但部分跨境金融服务可能通过21条零税。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销售税率。各州及地方(县、市)自行设定税率,导致全美有成千上万个不同的销售税管辖区和税率,综合税率(州税+地方税)差异巨大。联邦消费税则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采用从价税(按价值百分比)或从量税(按数量固定金额)。美国的流转税通常仅在零售环节(最终销售给消费者时)一次性征收。例如,美国州销售税主要由零售商在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时收取并代缴。联邦消费税则针对特定商品(如烟、酒、燃油)或行为(如航空旅行)在生产、进口或销售环节征收,不设进项抵扣。
如果最终消费者在境外,则不需要在美国缴纳消费税。所以美国不存在出口货物零税率这样的政策。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增值税(VAT)或商品及服务税(GST)体系,因此也就不存在像中国那样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并允许退还其包含的全部进项税额的机制。
虽然美国没有“零税率”概念,但其消费税制度中明确包含了对出口货物的免税或退税规定。这并非一个笼统的“零税率”政策,而是针对特定应税商品(如燃料、烟草、酒精等)在用于出口时,可以申请免征消费税或在已缴纳后申请退税。例如,适用于出口的航空燃油、或用于国际航班的燃料,通常可以享受消费税豁免。
美国通过对出口商品豁免消费税和销售税来实现出口不含税,而非通过“零税率”抵扣链条。这种模式更直接,但覆盖的税种范围(主要是消费税和销售税)与增值税制下的“零税率”所能退还的广泛进项税有所不同。
(三)免税政策。新增值税法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8.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洞察:
新加坡《GST法案》明文规定免予征收GST的商品或服务供应。这类供应无须向购买方收取GST,但相应地,供应方为提供该供应所发生的相关进项税(进货上的GST)通常不得抵扣。1.金融服务:大部分金融性质交易免GST,如贷款利息、银行账户服务费、发行债券股权等。这些活动基于政策原因(金融中介作用)不征GST。
2.住宅房产的出售与租赁:销售或出租未经家具装修的住宅物业免GST。住宅物业属于民生需求,新加坡选择对其交易不征GST(商业地产则要征税)。
3.投资贵金属:指定成色与形式的投资金银等贵金属的买卖免GST。此举是为将投资级贵金属视作金融资产对待,在2012年起纳入豁免。
4.数字支付代币:自2020年1月起,合资格的加密货币(数字支付代币)供给视同货币交易而免GST。如用比特币兑换法币的交易免GST(之前此类被视为应税供应,要征GST,政策调整为豁免以促进数字支付领域)。
5.还有教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中的政府法令豁免部分等(新加坡对大部分教育和基础医疗实际零税率或补贴,不通过GST豁免实现,但私立教育某些考试可能免税等,具体由法规规定)。
美国的免税情况更加的复杂且多层,其免税情况因税种,征税主题以及商品/服务的具体类型而不同。主要有以下情况:1.完全免税州:美国有5个州不征收全州范围的销售税;
2.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普遍免税:农产品,处方药,非处方药和服务。
3.特定时期的免税(“免税假日”)
近年来,针对跨境低价值商品的免税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小额豁免”政策的终止(历史政策): 此前,美国对价值800美元及以下的进口个人包裹实行“小额豁免”政策,免征关税和税费。这一政策极大地促进了跨境电商直邮模式的发展。
现行政策:普遍取消免税门槛: 自2025年8月29日起,美国正式终止了针对所有国家的“小额豁免”待遇。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商业进口包裹,无论价值高低,都需要正式报关并缴纳适用的关税。仅价值低于100美元的个人物品、文件和礼品等可能仍享受免税。此举旨在增加关税收入、保护本土产业并加强进口安全监管。
美国还有一些基于交易性质的免税规定:
转售免税:企业如果采购商品是用于转售,在向供应商采购时可以提供转售证明,从而免于支付该笔采购的销售税。待企业将商品转售给最终消费者时,再代收代缴消费税。
启示:
中国和新加坡有着完整的流转税体系,相比较美国由约46个州级和超过7500个地方级司法管辖区组成的复杂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的税率比较新加坡更加复杂,主要是为了突出税制对于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国的税法中引入了出口退税,免税等政策来环节可能带来的双重征税问题。同时中国现在处于转型期,从过去以流转税为主,相对复杂的模式向着更加法制化,更加高质量发展驱动的模式演进。
因此未来对于流转税的改革应该是向更高效,合规成本更低的模式发展。比如本次新增值税法中税率就从过去的很多档减少到了13%,6%,3%,9%,零税率或免税这几种,大大的简化了征税逻辑。另外对于之前视同销售的情形也减少了,仅仅保留了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无偿转让这几种情形。
如果我们未来还会对现有的税制进行改革和优化,应该也会更多的是从这个方向来发展。
中国的增值税贯穿于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乃至服务的提供等多环节。每个环节的销售方就本环节的增值税纳税,并通过发票抵扣机制,将上一个环节已纳税款从本环节应纳税款中扣除,最终税负由消费者承担。
中国的新增值税法对于进项税的抵扣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能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这条规定是本次新增值税法新增的条款,通俗的理解:如果是企业主动开展的经营行为,并且由货币/非货币收益流入(比如股权转让收到价款,出售应收账款等等);同时也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里面规定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情形(工资薪金,行政收费,政府补偿,利息收入)。符合这两种情况之下,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务的操作中,当我们遇到有非应税交易时,我们首先要判断这个是否是我们企业主动开展的经营行为,然后判断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最后要看看是否是增值税法第六条里面规定的几种情形。根据这些来确定我们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这条规定也是新增值税法新增的,过去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我们一般是在月度申报的时候计算并转出。除非税务局有特殊的要求。现在要求所有的企业都要在年度做全年汇总清算,这一条需要我们特别的注意。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1.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这一条款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而设置的条款,我们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剔除掉。
洞察:
新加坡的豁免供应是指《GST法案》明文规定免予征收GST的商品或服务供应。这类供应无须向购买方收取GST,但相应地,供应方为提供该供应所发生的相关进项税(进货上的GST)通常不得抵扣。同时我们要注意如果范围外的供应如果发生在新加坡是应税供应,那么IRAS允许相关进项税视同用于应税供应,可抵扣。
若范围外供应本质上在新加坡也是豁免供应,例如金融服务提供给海外客户(金融服务在新加坡不论对谁都是豁免而非应税),那么相关进项税仍不可抵扣,因为关键不在于地域而在于供应性质。这类应按豁免处理进项税。
美国税法对于流转税的征收属于单环节征收,通常只在零售环节一次性征收。它的模式更加类似于中国的消费税。例如美国州销售税主要由零售商在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时收取并代缴。它通常按销售价格的全额征收,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可能产生税收累积效应,这与增值税的抵扣机制有本质区别。在美国税法中企业是否需要向某个州的消费者收取销售税,取决于其在该州是否建立了 “关联” 。
启示:
中国增值税征管高度依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唯一合法凭证,通过发票的传递和比对,形成完整的税收监管链条,以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有的企业由于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导致重复征税;有的企业为了获取专用发票而承担额外的成本,或者采用一系列不规范的手段;在现行的市场之中,尤其是很多中小型企业中,我们设计的流转税流转的链条并没有完全的跑起来。导致如果企业想要在中国做合规需要承担很多额外的成本。这些成本甚至高于不合规的成本。
近年来,中国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税收管理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型。IRAS正在强力推行电子发票系统。从2026年4月1日起,所有新注册的GST企业必须强制使用InvoiceNow平台,通过结构化数字格式向IRAS传输应税供应、采购发票等交易数据。数据提交截止日早于或等于GST报表申报截止日。这标志着征管从“事后申报审核”转向“事中数据同步监控”,极大提升了透明度和效率。
预测发展到未来,在中国以发票为载体的票据的重要性会慢慢的被大数据而取代,其实现在国家已经给与了政策-企业可以不用再打印纸质发票,只需要保持电子发票即可。并且当其他各种数据协同汇总之后,会逐渐的改变现有的状况,从而形成一个合规化经营的营商环境。以实现我们要达到的目标-合规且高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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