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计划的工期优化(评标遇到的那些事九工期网络图超期)

网络计划的工期优化(评标遇到的那些事九工期网络图超期)

adminqwq 2026-01-12 社会资讯 1 次浏览 0个评论

在建设工程评标中,技术标如同一份军令状。而当投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白纸黑字地长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这已经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关乎规则与底线的原则性问题。

网络计划的工期优化(评标遇到的那些事九工期网络图超期)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 真实案例:一份“坦诚”却致命的网络图

某保障房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 建设工期不得超过500个日历天 。

评标室内,专家们正在紧张地评审技术标。突然,一位专家在一份内容详实、方案可行的投标文件中,发现了一个令人愕然的问题:

该投标单位提交的 施工总进度网络图中,关键线路的总工期赫然标注为“520个日历天” 。

比招标要求的最高期限,整整多出了20天!

现场有专家提出:“这家单位方案做得挺扎实,是不是他们更实事求是?工期稍微长一点,但质量可能更有保障啊。能不能启动澄清,让他们承诺按500天完成?”

这个提议,立刻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二、 权威裁定:为什么必须“零容忍”?

结论是清晰且无情的:这种情况必须废标,没有任何解释或澄清的余地。

理由如下,且每一条都关乎评标的法律基石:

触及“重大偏差”红线,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契约”。工期,尤其是 最高工期限制 ,是招标人(业主)的核心利益诉求,是项目早日投产、产生效益的底线。投标文件对此进行否定(即延长工期),属于 未能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这构成了法定的废标条件。

剥夺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

假设允许A投标人以520天的工期参与评审并可能中标,这对那些严格遵守500天工期要求、并通过优化方案甚至增加成本投入来满足该要求的B、C、D等投标人,是 极度不公平的 。这相当于破坏了“所有投标人在同一规则下竞赛”的根本原则。

澄清程序在此无效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工期,无疑是最核心的实质性内容之一。试图通过澄清让投标人将520天“承诺”为500天,等同于允许其在开标后修改投标报价,这是绝对禁止的。

“实事求是”不是借口,“能力不足”才是本质

投标人提出更长工期,无论其理由听起来多“务实”(如工艺复杂、保障安全),在评标专家看来,这只说明一件事: 该投标人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能力,无法在招标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项目。 这直接反映了其履约能力不满足招标要求。

三、 给评标专家的核心操作指南

面对这种情况,专家的决策流程应非常清晰:

第一步:确认事实。 仔细核对招标文件“工期要求”条款与投标文件“工期承诺”(包括网络图总工期、施工进度计划表等)是否一致。

第二步:定性判断。 只要投标工期 长于 招标文件规定的 最长期限 ,无论超出多少(1天也不行),立即定性为 “重大偏差” 。

第三步:果断处置。 在评标报告中明确记录:“因投标工期长于招标文件要求,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无需再对其技术方案、商务标进行下一步评审。

切记: 在此类原则性问题上心软或寻求“变通”,不仅是专业性的失守,更可能将自身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一旦中标结果受到质疑,您的这次“网开一面”将成为最致命的漏洞。

四、 给投标人的血泪警示

军令状,不是建议书: 技术标中的工期网络图,是您向招标人立下的“军令状”,而不是一份可商榷的“建议书”。在编制时,首要任务是 无条件满足 招标文件的硬性要求。

“做不到”就别投标: 如果经过内部评估,确实认为招标工期过于紧张、无法完成,理性的选择是 放弃投标 ,而不是在投标文件中擅自延长工期并指望澄清。这无异于自毁前程。

最终检查是生命线: 在封装标书前,必须由专人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强制性条款(工期、质量、资质等)进行最终对标,确保投标文件作出了完全一致的响应。

结语

在评标的规则体系内, 工期,是一条没有弹性的钢尺。 它丈量的不仅是时间,更是投标人对规则的敬畏之心与自身的履约能力。作为评标专家,守卫这条红线,就是守卫整个招投标制度的公平与尊严。

规则之下,没有情有可原,只有合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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