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家刚,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学院教授、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地方党内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履行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职责而制定的党内规章制度。地方党内法规是中央党内法规在内容上的进一步细化、深化、具体化,是地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地方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依据,在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党内法规提供制度保障。地方党内法规针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作出规范性要求,将依规治党的要求转化为地方性的制度安排,切实回应了省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差异性问题,更好地实现了对地方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截至2024年底,全国地方党内法规已达3490部,相较于2021年7月的3241部,三年来累计增加249部,平均每年新增约80部。在数量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地方党内法规为地方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供了重要保障。例如,北京市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明确和细化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内容,提出“被诫勉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等更具操作性的法规条款。
为各地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遵循。一方面,地方党内法规通过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或补充规定,实现了中央党内法规落地落实,确保中央党内法规执行不走样、不变形。另一方面,依托更强的自主性和操作性的立规流程,地方党内法规满足了具体工作的时效性需求,构筑了符合地方实际的治理秩序。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对标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2023—2027年)》,确定了党内法规重点制定、修订项目26件,其中,针对性强、易于执行的创制性法规占规划项目总数的80%以上。地方党内法规既实现了对中央党内法规的配套执行,也为解决制约地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提供整体性制度保障。
创新制度建设实践,为科学决策和制度建设提供地方经验和资源。地方党内法规是在严格执行中央党内法规的前提下,先行先试的创新性探索。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能够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确保党内法规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为深化依规治党进程贡献宝贵经验。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党内法规的实施情况,不断提炼和总结其成熟经验,并通过发布中央党内法规的方式,将这些宝贵经验推广至全党。干部任前公示制等制度就是对地方探索的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并通过较高层级法规形式在全党予以正式确立的。
二、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尚有很大提升空间
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项需持续深化、稳步推进的长期任务。随着时代的发展、实践的变化,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面临一系列新的发展挑战。
规划性不足。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角度出发,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建设,科学制定党内法规的五年规划,出台了2013—2017年、2018—2022年、2023—2027年三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相较中央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制定的规划性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地方党内法规的规划主要分为三种路径。其一,对标中央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地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例如,湖北和内蒙古等地制定了本地区相应的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其二,将地方党内法规规划作为地方法治规划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例如,有些地方的“全面依法治市规划”或“全面依法治省规划”中要求健全地方党内法规体系。其三,在地方传达并学习中央党内法规制定规划的相关精神。上述三种路径在地方党内法规制定的规划性上是逐步递减的,第二种往往并未展开法规制定、修订的具体条目,第三种则在规划内容的具体程度上更显不足。缺乏规划性,可能导致地方党内法规制定的模糊性和滞后性。
科学性有待提升。一是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党内法规在制定时结合实际不够紧密,存在机械照抄照搬中央党内法规的现象,各省区市党委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党内法规的细则和办法较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创新性党内法规较少,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存在“上下一般粗”现象。地方党内法规制定往往以中央党内法规为蓝本,调研、征求意见等不够充分,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和广泛听取基层党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不够。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是地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亟待健全。地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存在快慢不一、多寡不均等不平衡现象。地方党内法规多集中在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而党的领导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建设相对较少。
执行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各地开始重视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取得一定进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影响法规效力和权威的现象。首先,地方党内法规的条文倡导性或号召性规定多,操作性程序设计弱。其次,执行机制不完善、落实难。部分法规缺少具体的执行程序、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出现法规制定时“轰轰烈烈”、执行时“雷声大雨点小”,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最后,规矩意识的缺失也严重削弱了地方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地方党员干部往往对中央党内法规更为熟悉,对本地区的地方党内法规知之甚少,还存在领会不准确、理解不透彻等问题。
公开性不够。依规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公开透明,便于广大党员学习和遵守,也能够使人民群众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有利于树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新气象。《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现实中,许多地方党内法规的公开程度远低于中央层面的法规,现行有效的3490部地方党内法规中的大部分法规未能向公众公开。地方党内法规的汇编出版工作进展缓慢,很多地方编制的法规汇编中往往不包括本地区的地方党内法规。
三、深入推进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策选择
推进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升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化程度,加强法规制定的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提高法规制定中的民主参与度,加大法规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地方党内法规研究工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的法规保障。
牢牢把握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治性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政治性是党内法规的根本属性,是党内法规的灵魂。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政治引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对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过程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和权威性。
增强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高质量的地方党内法规,必须统筹推进,加强规划。一是以中央党内法规规划为蓝图,科学编制本地区的法规规划。地方党内法规建设规划的基本定位必须与党中央相衔接,既要更好贯彻落实中央规划,也要在地方治理现代化中务实管用。二是提升规划质量。地方党委要增强规划意识,着眼全局、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建议地方党委制定关于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的实施办法,完善规划编制的程序性要求,更好发挥法规规划的顶层设计作用。
不断提升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化程度。一是促进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结合、与地方党建工作实践相结合。充分调动地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参与地方党内法规制定的积极性,缩小地方党内法规规范内容与区域治党实际需求之间的距离。二是提升地方党内法规的精细化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尽可能保障立规文本的选题精准、内容精良、表达精炼以及与其他法规衔接有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在各地区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完善地方党内法规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修订清理制度,依照职责权限,明确职责分工,确定清理工作标准和要求,及时对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法规进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建立健全地方党内法规评估制度,开展实效性、回应性和可行性评估,保障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提高地方党内法规制定中的民主参与程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是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地方党内法规调整和适用上看,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直接对象,其对法规实施情况有着直观感受,最具有发言权。工作在一线的党员承担更多的具体事务,比较了解本部门的工作,由他们参与制定的党内法规更符合实际,也最能反映当前工作所需。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应通过问卷、访谈、实地考察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渠道,邀请党员参与制定环节,使地方党内法规具有更加充分的民主基础。进一步丰富地方立规过程中民主参与的具体方式、细化相应的程序步骤、划定各环节的时限要求、设定必要的强制性责任规范,以确保各个环节民主参与程度的充分提升。
加大地方党内法规的公开力度。地方党内法规的公开程度直接影响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是规范地方党内法规的发布形式。《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对发布地方党内法规有严格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必须坚决执行。二是推动地方党内法规的汇编出版。建议省级党组织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按照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4”的基本框架,将已经制定的、适宜公开的地方党内法规按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进行汇编出版。三是建立地方党内法规数据库。建议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或相关科研机构牵头,由各地分别承担本地区的党内法规整合任务,建立统一的党内法规数据库,为党内法规检索、使用提供便利。
深入推进地方党内法规研究工作,夯实理论基础。地方党内法规直接与党内法规学的体系建构相关,同时涉及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结构。要积极为理论探讨和学术研究提供多方面的具体支持。不断扩大国家社科基金等在“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专题的立项数量,将地方党内法规研究作为优先研究的领域;鼓励期刊设立地方党内法规专栏,吸引更多学者发表研究成果,及时推广和传播优秀研究成果;鼓励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部队院校、科研院所、党政部门研究机构等结合实际自主举办多样化的地方党内法规系列学术研讨会;完善学术成果转化机制,鼓励地方吸收采纳学界的优秀研究成果,更好地推进地方党内法规工作。
制作:胡秀荣
核校:张世贵
审核:何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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