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持续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又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坚实法治保障筑牢经济发展根基。近年来,双辽市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局,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全院干警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院主要领导靠前指挥,亲自谋划,精准研判各类企业发展司法需求,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了“党组统筹抓总、部门协同联动、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努力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见效。全体干警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投身营商环境建设实践,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以每一起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每一次司法服务的精准暖心供给,传递司法温度、彰显法治力量,全力构建亲商、爱商、安商、富商的法治化营商生态。
平等保护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双辽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主体,都能在司法审判中获得同等尊重与保护,切实让市场主体感受到司法公正带来的稳定预期。针对不同类型涉企纠纷特点,双辽市人民法院精准施策、分类处置,以高效审判质效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以公正裁判结果稳定企业发展信心,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全体法官始终聚焦企业发展痛点难点,紧盯涉企纠纷审理关键环节,全力提升审判质效,及时化解各类商事矛盾,为企业发展扫清法律障碍。全体法官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加班加点推进案件审理,确保涉企纠纷得到快速妥善处置,有效避免诉讼拖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2025年以来,双辽市人民法院围绕辖区经济发展实际,精准发力审理各类涉企案件,累计审结一大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纠纷案件,涵盖多个商事领域,全方位守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合同纠纷审理方面,妥善审结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技术交易市场有序运行,助力企业技术创新与合作发展;公正审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兼顾企业经营需求与土地合理利用,稳定土地流转秩序,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高效处置企业与个体个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厘清责任归属,保障企业债权实现,维护正常市场信用关系。同时,妥善化解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合同纠纷,精准把握契约精神核心要义,严厉惩处违约失信行为,有效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经营理念,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刑事审判领域,双辽市人民法院坚决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依法审结民营企业虚开发票等犯罪案件,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既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切实保护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让企业家能够专心创业、安心经营。
典型案例是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是法治精神的鲜活载体,具有规范行为、引领风尚、指引实践的重要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功能,双辽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系统梳理涉企审判中的典型案例,精心筛选出十二件保护营商环境相关典型案例,涵盖民事、执行、刑事等领域,涉及合同履行、产权保护、犯罪惩治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既有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也有对失信违约行为的严厉规制;既有对经济犯罪的精准打击,也有对合法经营的有力护航,集中展现了双辽市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司法智慧与实践成效。即将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不仅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帮助企业预判法律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也为法官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典型案例发布,进一步释放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彰显双辽市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信守契约、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入更强动力。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双辽市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提升司法服务质效,切实增强企业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今后工作中,双辽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使命担当,以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更高标准做好涉企审判执行工作,不断完善司法服务保障举措,深入开展法治宣传,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法治服务,全力破解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难题,切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法治理念,凝聚全社会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共同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双辽篇章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即日起,双辽市人民法院将分4期连载发布这12件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帮助企业预判法律风险、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凝聚全社会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共同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赵某某与李某虚开发票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均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二人因各自公司部分支出的费用无法开具发票,为了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至2022年便购买虚假发票入账,购买近700余张虚假发票,入账共计129张,价税合计金额1100余万元。该二人2023年被公安局立案,2025年检察院公诉至双辽市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
该案移送至双辽市人民法院后,法官详细审阅了侦查卷宗。二被告人均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本案是否涉嫌单位犯罪,法官为此又详细研究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在案证据,办案人认为二被告人在购买虚假发票入账这一行为中,仅是自己的决策行为,二人经营的公司虽然建有财务账目,但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公司财务决策和流程,均系其个人掌控公司财务,故仅对二被告人进行研判。通过庭审查明,在案件移送法院前税务机关已经对二被告人经营的企业因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行政罚款,二被告人也已经上缴罚款。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定二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充分考虑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主动补缴企业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酌定从轻情节,最终认定二被告人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并根据法律规定,罚金以双辽市税务局行政处罚已执行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折抵。
三、典型意义
发票是税收征管的核心凭证,该判决直指购买假发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的行为,明确此类行为即便针对普通发票,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需承担刑责。这既弥补了税收征管漏洞,也向全社会传递“发票不可滥用”的信号,震慑企图通过假发票规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者,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定。
民营企业经营者买假发票会形成不正当成本优势,破坏市场公平。判决通过惩治该行为,消除违法经营者的违规红利,让依规纳税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公平地位,同时遏制“找票冲账”“空壳开票”等乱象,净化市场经营生态。
该判决为民营经营者划清法律红线,明确无真实业务背景的购票、开票行为均属犯罪。同时案例中对自首、补缴税款等从宽情节的考量,既体现法律刚性,又给予悔罪企业改过机会,倒逼民营企业完善发票管理,落实“货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审查,强化刑事合规意识。
判决既严格依据法律定罪量刑,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又契合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对初犯、偶犯且积极补缴税款的经营者优先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既能惩戒犯罪,又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冲击,实现“惩戒少数、警示多数”与“保市场主体”的双重目标。
此类判决清晰区分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为司法机关处理同类民营企业家涉税案件提供参照。同时落实2024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精神,明确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与从轻处罚情节,助力司法尺度统一,提升涉税案件审判的公信力。
案例二 某公司与孙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孙某驾驶车辆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孙某驾驶的车辆挂在某公司名下。该肇事发生后经法院判决,孙某需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2万余元,由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对某公司进行了执行,并全部执行到位。某公司被执行后依法行使追偿权,将孙某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是本地民营企业,按照院里处理民营企业案件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案快审快判。法院第一时间征求了被告是否有调解意愿,被告称家里困难不能一次性给付该款,同意分批偿还。法官立即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做原告思想工作,原告同意调解,要求被告分三次偿还该款。本案调解结案。后该案进行了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多次调解,本案执行和解。孙某按月偿还某公司代偿款,截至目前已经偿还了部分代偿款。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民营企业作为原告的代偿权纠纷。该案的顺利调解并执行和解,体现了法院大力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决心。民营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各部门的关心和关照。胜诉并顺利执行激励了权益受损的民营企业主动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而非选择隐忍或过激方式,形成“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良性循环。
案例三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荆某某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31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荆某某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定制版,下称协议1),约定荆某某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进行直播活动,活动期限为1年,到期后自动续约一年。在此期间,双方因直播事宜产生分歧,后双方就荆某某违约行为协商一致,于2024年6月5日再次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下称协议2),约定至2025年2月1日止,荆某某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创造收益36000.00元,若未能达成,由荆某某补足收益差额,以抵消荆某某在协议持续期间因自身违约行为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现协议2已经届满,荆某某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创造收益总计7127.00元。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荆某某支付违约金28873.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关于违约金内容是否有效,某文化传媒公司是否存在胁迫、恐吓行为,荆某某应否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2887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双方最初于2022年7月31日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协议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荆某某不能按期进行直播,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直播时长等,导致了违约,且违约数额巨大,考虑荆某某无法赔偿违约金,故双方在2024年6月5日对违约金进行协商,双方再次签订了协议2。荆某某主张协议2是在受胁迫情形下签订,但庭审荆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均不能证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胁迫、恐吓的行为,律师函内容也只是对协议违约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告知,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胁迫等行为。故本院对荆某某的这一辩解不予采信。
至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由荆某某补足收益差额,承担违约金28873.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荆某某有较强的管理、工作支配属性,双方之间的直播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涉及培训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等特殊条款外,不允许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本案中,约定由荆某某在2024年6月5日至2025年2月1日期间必须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创造收益36000元,直播总流水不低于18万元人民币,若未能达成,由荆某某补足收益差额。但是演艺公司的收入能否达到预期标准,跟市场因素有关,也跟抖音平台政策等不可控因素有关,不能简单要求荆某某补足收入,故该约定明显不合理,对荆某某艺人一方过于苛刻,应属无效约定。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此协议要求荆某某承担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抖音直播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在当前“网红经济”与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以下典型意义。首先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已经普遍将直播服务合同认定为兼具“网络服务、演出、委托、劳务、合作”等多重属性的综合性无名合同,不再简单定义传统的有名合同规则审理,而是结合合同目的、当事人约定及实际履行效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框架下,参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依法裁判。这种审理模式和裁判思路为直播电商这一新兴产业提供了可复制、可预期的司法范式,对规范平台经济、保护数字经济生产力具有标志性意义。
未完待续!下期将为大家带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等领域的3个典型案例,带您进一步了解司法如何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
来源:双辽市法院
转载请注明来自海坡下载,本文标题:《强烈优化(营商环境|明法笃行)》
京公网安备11000000000001号
京ICP备11000001号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