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有这么个案例:总价EPC模式,承包人对设计进行了优化,以至于节省了费用,审减人员设计优化后计算的工程量(比原图纸工程量少)计入实际结算工程量的方式对结算款进行了审减。
施工单位很委屈:我自己对自己的图纸进行优化,达到高质量高效率节约成本的效果,你凭什么审减?
审计单位:你优化以后实际没干那么多活啊,我按照图纸据实结算怎么了?总价合同如果有设计变更,需要依据变更进行审减啊!
在工程总承包(EPC)的固定总价合同框架里,承包人通过设计优化省下的费用,第三方审计能不能“审减”?
一、EPC固定总价的“风险与收益”逻辑
EPC合同的本质,是把设计、采购、施工全流程的风险和收益“打包”转移给承包人。固定总价不仅对应着工程量和施工内容,更包含了承包人通过技术整合、管理提效、设计创新所能挖掘的成本控制空间。设计优化不是偷工减料,而是承包人在合同框架内主动降本增效、提升利润的合法操作,就像企业通过精益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一样,是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法律文本的明确态度
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 第14.1.1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发生法定变更情形,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也就是说,设计优化只要没触发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就不能以此为由调减合同价。
• 第5.2.1条进一步明确,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同意,不等于修改合同,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哪怕优化后的图纸经过发包人审批,也不代表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调低结算金额。
三、实务中的“红线”与“例外”
• 原则上不审减:没有合同约定的话,设计优化节约的费用属于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审计机关不能以“没实际花这么多钱”“低于预算”为由强行扣减。
• 例外情形: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节约分成”“优化奖励”之类的分配机制,比如约定省下的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成,那就要按合同执行。但这个约定必须是缔约阶段就明确好的,不能在结算时临时主张。
四、打破“逆向选择”的困局
要是随意审减设计优化的费用,承包人就会失去优化动力,甚至会“反向操作”——宁愿按最保守的方案施工,只求“足额结算”,也不愿冒险优化来换利润。这既违背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和国家推广EPC模式、提升工程建设效率的政策背道而驰。
总结
在EPC固定总价合同中,设计优化节约的费用不该被审减,这是承包人凭能力应得的经营成果。发包人若想分享这部分收益,得在签合同时就把规则说清楚。而对审计方来说,尊重合同约定和EPC的风险分配逻辑,才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正道。
法律依据:
•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1.1条: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生第13条所列变更情形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5.2.1条: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亦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 契约自由与风险自担原则:在合同无明确约定时,承包人设计优化节约的费用归属承包人,体现了民事主体在合同订立与履行中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及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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