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权(吕娜践行三个善于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的内涵契合与路径优化)

优化权(吕娜践行三个善于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的内涵契合与路径优化)

adminqwq 2025-12-12 信息披露 16 次浏览 0个评论
吕娜 | 践行“三个善于”: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的内涵契合与路径优化

一、“三个善于”的核心要义与抗诉权行使的价值契合

“三个善于”——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科学方法论,与抗诉权的核心价值追求高度契合、内在贯通。

善于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求抗诉工作穿透表面事实纠葛,精准锁定权利义务核心与法律适用本质,避免“就案办案”;善于领悟法治精神,要求抗诉工作跳出条文机械适用,深刻把握立法本意与公平正义价值导向,确保监督不偏不倚;善于实现法理情统一,要求抗诉工作兼顾法律刚性、法理依据与社会情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核心手段,本质是通过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捍卫法律权威,“三个善于”为抗诉权行使提供了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再到效果实现的全流程指引,是破解抗诉工作精准不足、导向不明、效果不佳等问题的关键,更是实现抗诉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核心路径。

二、检察机关抗诉权与“三个善于”的内在逻辑与定位阐释

(一)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抗诉权行使的“前提基石”,决定监督精准度

实质法律关系是案件的核心与灵魂,抗诉权的依法行使必须以精准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为首要前提。从定位逻辑来看,错误裁判的根源往往在于对实质法律关系的误判——或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或错配此罪与彼罪的定性,或偏离权利义务的核心归属。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首要任务就是通过穿透式审查,剥离案件表面的事实细节、程序瑕疵,抓住法律关系主体、核心权利义务、行为性质、因果关系等关键要素,精准锁定裁判错误的实质所在。例如,在办理涉多重交易的经济犯罪抗诉案件时,需穿透复杂的交易流程,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虚构事实行为,区分民事合同违约与刑事诈骗的实质差异,而非仅依据交易形式或资金流向草率定性。只有精准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才能确保抗诉理由直击要害,为后续法律适用和效果实现筑牢基础。

(二)领悟法治精神是抗诉权行使的“价值导向”,引领监督方向

法治精神是法律条文的灵魂,抗诉权的行使必须以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为价值引领。从定位逻辑来看,法律条文是法治精神的载体,抗诉权并非简单的“条文适用纠错”,而是通过监督推动法治精神的全面践行。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领悟法治精神,就是要求在抗诉工作中,不仅要审查裁判是否符合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更要审视其是否契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公平正义等核心法治理念。例如,在办理新型网络犯罪抗诉案件时,面对法律条文滞后于实践的情况,需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法治精神出发,准确界定犯罪边界;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抗诉案件时,要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精神,平衡惩罚与保护的关系。法治精神为抗诉权行使校准了价值导向,确保监督不仅纠正表面错误,更捍卫法治核心价值。

(三)实现法理情统一是抗诉权行使的“终极目标”,彰显监督温度

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抗诉权的行使最终要落脚于公平正义的实质实现。从定位逻辑来看,抗诉权不仅是纠错的“利器”,更是化解矛盾、凝聚共识的重要载体。法律是底线,法理是依据,情理是温度,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不能仅追求“改判结果”,而要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兼顾法理阐释与情理考量,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温度。例如,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抗诉时,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审查量刑是否适当,也要考量双方是否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是否获得赔偿、社会矛盾是否化解等情理因素;在办理涉弱势群体犯罪抗诉案件时,要注重权利救济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实现“依法纠错+权益保障+矛盾化解”的多重效果。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让抗诉权行使超越了单纯的法律监督,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传递司法正能量的重要力量。

三、践行“三个善于”优化抗诉权行使的实践路径

(一)构建实质法律关系穿透审查机制,夯实抗诉精准基础

以“善于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为指引,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审查体系。一是制定工作指引,明确审查重点包括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核心权利义务内容、行为性质界定、因果关系认定、责任划分依据等关键要素,要求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报告中单独列明实质法律关系梳理结论及论证过程;二是推行“三层过滤”审查模式,第一层梳理全案事实脉络,去芜存菁提炼核心事实;第二层比对法律规范要件,锁定权利义务争议焦点;第三层结合立法本意与政策要求,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性质,避免被表面事实误导;三是建立复杂案件协同研判机制,对涉多重法律关系、新型疑难案件,邀请法学专家、资深法官、业务骨干共同研讨,重点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民事与刑事的界限,确保抗诉理由扎实有力。

(二)建立法治精神深度领悟应用机制,校准抗诉价值导向

以“善于领悟法治精神”为核心,提升抗诉工作的价值引领能力。一是构建“条文+精神”双重解读体系,对抗诉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不仅梳理条文内涵与适用条件,更要深入分析其背后蕴含的法治理念、立法目的,作为抗诉理由的重要支撑;二是强化类案精神贯通适用,建立抗诉案件类案检索与精神提炼机制,从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中,总结同类案件体现的法治精神,为相似抗诉案件提供价值参考;三是推行抗诉理由“精神阐释”制度,在抗诉书中增设“法治精神考量”部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阐释抗诉如何体现罪刑法定、公平正义等核心法治理念,让抗诉不仅有法律依据,更有价值引领。

(三)完善法理情有机统一实现机制,提升抗诉综合效果

以“善于实现法理情统一”为目标,构建全流程矛盾化解与权益保障体系。一是建立抗诉案件情理因素审查机制,对抗诉案件,除审查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外,同步审查当事人过错程度、社会影响、群众关切、当事人实际困难等情理因素,形成审查报告,作为是否抗诉、如何抗诉的重要参考;二是优化抗诉说理与沟通机制,在抗诉书中既阐明法律依据、法理逻辑,又充分考量情理因素,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抗诉理由;对抗诉案件当事人,实行“一对一”释法说理,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情理考量,化解当事人对立情绪;三是构建多元协同保障机制,对抗诉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司法救助、社区矫正等问题,主动协调法院、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推动达成和解协议、落实司法救助、完善矫正措施,实现“依法纠错+法理阐释+情理关怀”的有机统一,让公平正义既看得见、又摸得着。

四、结语

践行“三个善于”优化抗诉权行使,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法律监督理念、提升监督质效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以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为基础,确保抗诉精准发力;以领悟法治精神为引领,确保抗诉方向正确;以实现法理情统一为目标,确保抗诉效果扎实。通过持续完善机制、优化路径,让抗诉权不仅成为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强力量,更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传递法治温度、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供稿: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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