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建设四川冠辰(四川首例擅自使用这项人工智能语音指令)

网站建设四川冠辰(四川首例擅自使用这项人工智能语音指令)

adminqwq 2025-11-29 招贤纳士 1 次浏览 0个评论

明知侵权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仍购进并负责材料的安装

擅自使用

极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

你知道吗?

以上这些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川首例!擅自使用这项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判赔50万元!

近日

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

2024年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和督督熊继续来看看

另外三个案例

↓↓↓

1、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犯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来源:简阳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颐海(成都)食品有限公司简阳调味品生产基地项目防水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经查,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辰环保公司)从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颐海(成都)食品有限公司简阳调味品生产基地项目(一、二期)”的防水工程项目。

冠辰环保公司从某处购进“CKS 科顺”弹性体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245卷、“CKS 科顺”SBS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24卷。“CKS 科顺”是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防水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上述产品经科顺防水公司辨认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且未经该公司授权使用“CKS 科顺”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03880元。

处理结果

简阳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为,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冠辰环保公司作为包工包料的防水工程承揽人,明知侵权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购进并负责材料的安装,其使用侵权商品具有经营性目的;承揽人将其购买的侵权产品用于施工,将最终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并取得相应价款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冠辰环保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冠辰环保公司明知侵权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能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3580元和没收侵权商品“CKS 科顺”SBS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64卷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活动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行政机关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将“购买侵权产品交付定作方”的行为定性为“销售行为”,该认定将工程承揽中的材料使用纳入商标侵权规制范畴,强化了对隐蔽性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推定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明知”,解决了商标侵权案件中主观故意举证难的问题。该案警示了建筑工程承包方应该严把质量关,倒逼行业应对知识产权合法性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建筑工程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能力建设,促使知识产权合规能力成为市场竞争的新维度。

2、成都某机械公司与天府某科技公司、钱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件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第三人钱某某在原告成都某机械公司处工作,负责与轨道交通系统有关的技术开发及产品评定、认证工作。

2017年5月24日,被告天府某科技公司成立,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天府某科技公司申请了五项涉及轨道交通系统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均为天府某科技公司,发明人均包括钱某某等多个自然人。

2020年9月,成都某机械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五项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归成都某机械公司所有。

处理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项涉案专利是否与钱某某在成都某机械公司的本职工作任务有关,需结合涉案专利发明目的、技术效果、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记载的保护范围等内容予以综合考量。在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充分考虑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针对涉案专利而言,钱某某本人可能已经具备完成相关发明创造的工作背景、专业经验及专业能力,而涉案专利本身属于改进技术的发明创造,钱某某在成都某机械公司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及工作任务亦与改进技术具有关联性。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既不能要求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必须与任职期间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所完成的技术方案等完全相同,也不能因涉案发明创造具有创新性而否定相关性标准。

据此,成都中院依法判决五项涉案专利中的四项专利申请权归成都某机械公司所有。天府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技术人员流动加快,离职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日益涌现。本案进一步厘清了职务发明的认定逻辑,查明专利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原工作任务间的相关性事实,认定内容要件不限于本职工作内容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内容,只要发明创造本身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即可。本案判决充分考量了如何激励单位职工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和企业如何提高创新活力等因素,有效维护了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3、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蒲某平、成都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某科技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注册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视电话、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等,小某科技公司授权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通讯公司)使用前述商标。

在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下,“小米”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多次被司法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

“小爱同学”是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旗下的人工智能语音助手,小某生态链设备中用于唤醒和操作设备的语音指令为“小爱同学”,经过持续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小爱同学”与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智能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语音标识。

蒲某平开设的“小某淼官旗自营店”淘宝店及成都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某科技公司)开设的“小某淼旗自营店”淘宝店,其在店名及所售卖的电动晾衣架商品的标题、详情页等显著位置中擅自使用“小米”标识,用于唤醒和操作设备的语音指令为“xiaoaixiaoai”。

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经过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自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

“小爱同学”语音指令经过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持续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与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智能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关联关系,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语音标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蒲某某、成都某科技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及设置关键词搜索的行为系误导公众,侵害了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销售的电动晾衣架产品使用的“xiaoaixiaoai”语音指令属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蒲某平赔偿470000元,沐某科技公司赔偿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四川省首例保护人工智能语音指令的案例,系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工智能时代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应用语音标识予以保护。智能语音助手的呼叫指令具备与市场其他竞争类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应当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其他标识予以保护。本案对新型商业标识提供司法保护,有效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同时,本案还进一步探索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路径,商标权的效力不限于商标注册或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跨类禁止混淆的方式予以保护。

来源丨成都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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