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总承包项目里,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甲方给出初步设计后,投标人中标后对施工图做了优化,最后算下来的预算比招标控制价还低。这时候不少甲方会觉得,既然预算降了,承包人得把这部分差价 “优惠” 出来,甚至结算时想直接扣减金额。但实际上,这种要求根本站不住脚。
工程总承包的核心逻辑之一,就是赋予承包人设计优化的权利。甲方在招标阶段提供初步设计,本质是给出项目的基础框架和核心要求,而施工图设计及优化本就是承包人承包范围里的重要工作。投标人通过专业能力优化设计,比如选用更经济的材料、优化施工工艺、简化不必要的设计环节,最终让施工图预算低于招标控制价,这是承包人能力的体现,也是行业内的正常操作。
从合同约定来看,这类项目大多是总价合同。总价合同的核心原则就是 “无变更则总价不变”,招标时双方已经确定了合同总价,这个价格是基于项目需求、初步设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并非绑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只是甲方设定的投标上限,用来规范投标报价,不是结算的硬性标准。承包人优化设计带来的造价降低,属于其应享有的合法利益,不能被默认视为 “优惠”。
举个通俗的例子:甲方让承包人盖一栋楼,给出了大致的户型和结构要求(初步设计),承包人通过调整梁柱布局、选择性价比更高的建材,既满足了甲方的使用需求,又省了钱。这就像我们请装修公司装修,装修公司优化方案后省了材料费,总不能要求装修公司把省下来的钱退回来吧?道理是相通的,承包人的优化成果和成本节约,理应归其所有。
实践中,有些甲方会以 “施工图预算没达到招标控制价” 为由要求扣减费用,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支撑。如果甲方希望分享设计优化带来的造价降低收益,应该在招标阶段就明确约定,比如约定优化节省的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成,或者要求优化后预算需与招标控制价挂钩。没有提前约定的情况下,事后要求 “默认优惠”,既不符合工程总承包的运作逻辑,也违背了公平自愿的合同原则。
对于承包人来说,在投标和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设计优化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如果甲方提出不合理的扣减要求,要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甲方也应尊重承包人的设计优化权利,通过事前约定的方式规范利益分配,这样才能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实现双方共赢。
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优化,本质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升,不该成为甲方单方面要求 “让利” 的理由。明确权利边界、坚守合同约定,才是解决这类争议的关键,也能让工程行业的合作更规范、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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