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基层信访工作考核指标设置的建议
一、背景与现状:考核的“双刃剑”效应
国家信访局在各级信访工作考核机制中明确了相关指标,旨在通过考核检验各地信访工作开展情况,推动群众来信来访得到及时、公正、科学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社会稳定。例如,在具体信访事项处理方面,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等提出了量化要求,并将其作为衡量地方信访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此外,部分地区还将赴京、赴省上访量、登记量及重信重访量等作为刚性指标,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进行排序和奖惩。
应当肯定,考核机制对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干部重视并推动信访问题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部分考核指标的设置在实践中也给基层干部带来了困惑与压力,甚至成为难以逾越的“坎”。
二、问题剖析:现行关键指标的“失真”与“失灵”
1、“群众满意率”失真:过程与责任的缺失 例如,尽管国家信访局在顶层设计中对“群众满意度”评价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考核者仅关注信访人对办理结果的“满意”与否,而忽视诉求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办理单位是否尽责履职,形成“重结果、轻过程”的倾向。同时,大多数信访人也往往仅以自身诉求是否得到满足作为评价标准,而非基于受理单位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或依法依规办理情况作出理性判断。现实中,部分信访诉求不尽合理,有的已通过司法程序终审裁决,有的甚至借信访形式宣泄情绪。此类情形下,信访人很难对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导致“满意率”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失真。
2、“上访数量”指标失灵:催生行为扭曲与假象 此外,部分信访事项成因复杂,一些赴京、赴省访实为经过基层多次处理仍无法满足信访人要求而形成的无理访、缠访闹访,其中不乏涉法涉诉案件在司法程序终结后转为信访施压。基层单位为避免在重大活动期间因信访问题被追责,或为提升考核排名,有时不得不采取“花钱买稳定”或牺牲原则的方式换取暂时息访,形成“无访”假象。而部分地区受财力或负责人理念差异影响,难以采取类似手段,导致上访量、重复访等指标居高不下。这些现象均反映出当前考核结果难以客观真实反映地方信访工作的实际水平。
三、核心建议:推动考核从“重结果”向“重过程与实效”转变
为此,建议各级在考核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时,应更加注重对其重视程度与办理实效的评估,考察其在处理信访问题中是否做到及时、公正、科学、合理。应强化责任导向,认真甄别信访诉求的合理性,严格考核相关单位在受理与办理过程中是否尽职履责,推动从“发生信访即追责”向“失职渎职才追责”转变,而非简单将上述量化指标作为评价信访工作的主要依据。
1、突出过程与实效,建立尽职履责评价体系 建议考核重点从简单量化结果转向评估工作全过程,重点考察受理、办理环节是否及时、公正、尽职。建立清晰的尽职免责标准,区分合理诉求与无理缠访,引导基层将精力集中于依法依规解决问题本身。
2、强化责任导向,推行“有责追究”替代“责任追究” 建议改革问责机制,变“发生信访事项就追责”为“只因失职渎职才追责”。此举可为敢于坚持原则、认真履职的基层干部松绑,鼓励实事求是处理问题,杜绝为应付考核而采取的短视行为,推动信访工作回归法治与理性的轨道。(盘古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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