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工信部印发新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以“需求导向、择优培育、动态管理”为原则,首次将平台与基地统一纳入创建体系,标志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从“认定制”迈向“创建制”。下面将解析这一新规,为拟申报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建议。
一、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报类型
平台类和基地类。
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资、人才、市场、管理等综合服务;或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计量校准、认证认可、试验检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平台。
基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基于产业全链条、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产业特色鲜明、中小企业集聚的发展载体。
三、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且财务状况良好
2. 运营3年以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 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80%以上。
(二)分类条件
1. 平台类:搭建"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信息服务系统",并具备线上线下联动能力,线下年服务企业需达150家以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年技术服务活动不少于5次;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年培训量不少于2000人次;年融资对接不少于10次,“年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或“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
2.基地类:产业集聚效应,核心指标包括主导产业营收占比、人均产出等产业基础数据,优质企业占比≥40%"。
四、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内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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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11000000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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