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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镇江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试行)
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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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规划调整
有这些要点 一起来看↓
镇江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试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控规的法定效力,保障城市规划依法、公平、公正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省控规编制审批相关规定,结合镇江市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控规调整(含动态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控规调整包括控规重大调整、控规一般调整和控规动态维护三种情形。
控规重大调整指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对控规单元的主体功能与用地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的调整;控规一般调整指不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且对控规单元的主体功能与用地布局未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的调整;控规动态维护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规划实施情况,对控规内容进行局部优化和微调。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
(一)上位法定规划发生变更,对控规单元的主体功能与用地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控规单元和周边地块的主体功能与用地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将城市总体规划中发展备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
(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用地性质、开发强度有重大调整的,或减少公益性用地,使市政公用、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设施的配套水平受到明显影响的;
(五)对不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四线(黄线、紫线、绿线、蓝线)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不属于控规重大调整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动态维护:
(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的除外;
(二)街区内同一用地性质的地块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三)因土地权属、开发时序等原因,非公益性用地的边界调整,用地面积增减不超过10%且小于1000平方米,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面积减少;
(四)公益性用地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面积减少,或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五)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位置调整或置换,已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利害关系人同意,且调整或置换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六)因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河道、高压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或线位微调造成相关地块进行相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的开发建设造成影响的;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内容与控规内容不一致,但不涉及改变控规强制性内容,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五条所述情形以外的调整,属于控规一般调整。
第七条
控规重大调整和控规一般调整的申请主体为区政府(管委会),调整申请主体拟对控规进行重大调整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拟对控规进行一般调整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控规动态维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需要,可以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程序对控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属于控规重大调整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主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控规调整程序;
(二)申请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附调整草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控规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议通过后,将控规调整草案公示,征求调整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控规调整方案;
(六)控规调整方案按控规编制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调整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自控规批准之日起 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属于控规一般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附调整草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将控规调整草案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政府(管委会)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控规调整草案经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控规调整草案公示有重大异议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政府(管委会)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定期将控规一般调整情况集中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备案,并自批复之日起20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属于控规动态维护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作职责,会同相应区政府(管委会),依据规划实施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维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定期将控规动态维护情况集中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备案,并自批复之日起 20 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附调整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
(三)属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的,提交控规调整前后正式成果对比;属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发展备用地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提交发展备用地与建设用地等量置换方案;
(四)必要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五)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提供周边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
(六)提供必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区位和现状情况评述;
(三)控规调整前后的全方位对比分析,包括人口、交通、公建配套、市政配套、公共绿地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及城市空间形态的变化等。必要时控规调整应做多方案对比;
(四)调整后对周边地块的影响分析;
(五)控规调整的优化建议;
(六)提供必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控规调整(含动态更新)档案,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听证意见、市规委会审议意见、市政府批复和备案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意见等文字材料及有关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资料图 / 摄影 一蔓
备 注
1
“中心城区范围”是指经批准的《镇江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2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在控规单元内部或周边设立大型公建、工业项目,或对厌恶性、危险性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增设或置换位置的,如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大型加油加气站、大型储油储气库、大型危险品仓库、220KV以上变电站等,且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3
“兼容土地使用性质”是指《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四、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中规定的情形。
4
“街区”是指由支路等城市道路、铁路或河流等围合的整体地块,可为单一地块,也可由多个地块组成。
5
“公益性用地”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农林用地等非建设用地。
6
“非公益性用地”是指除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7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是指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8
“主导性质”是指街区包含的多个地块中用地面积比重最大的用地性质。
9
“主导性质的重大调整”是指街区的主导性质调整为不能兼容的用地性质。
10
“开发强度的重大调整”是指街区整体容积率增加20%以上,或单个非公益性地块容积率增加50%以上(具体的最高可调整幅度应根据控规单元的特点及周边用地情况确定,必要时需专题论证)。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文件
编辑:黄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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