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优化与资源优化(宁法新研丨刘凡 辛章意建设工程工期司法鉴定的优化路径)

工期优化与资源优化(宁法新研丨刘凡 辛章意建设工程工期司法鉴定的优化路径)

admin 2025-10-23 社会资讯 21 次浏览 0个评论
宁法新研丨刘凡 辛章意:建设工程工期司法鉴定的优化路径

建设工程工期司法鉴定的优化路径

作者:

市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刘凡

市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 辛章意

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中,针对工期延误的司法鉴定实践整体偏少。但近年来伴随外部市场环境深度调整及经营风险上升,相应纠纷进入诉讼越发增多。意在处理专业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在工期争议方面表现欠佳,究其原因在于案件当事人积极性不强、现有工期鉴定制度尚不成熟及部分鉴定意见难以适用等。本文尝试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进行路径探索,优化现有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增设工期鉴定机构专项名录,在建工领域引入专家辅助人实质化参与诉讼,强化引导把控司法鉴定进程,充分运用司法鉴定意见,以期破解现有的工期鉴定难题,同时为建工领域司法鉴定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实践方案及尝试经验。

宁法新研丨刘凡 辛章意:建设工程工期司法鉴定的优化路径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建设工程工期司法鉴定的现状及挑战

(一)针对工期启动司法鉴定的实践运用较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大多争议焦点集中在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或其上游方追索工程款。考虑到合同往往约定“先做后付”的基本付款逻辑及维系商业合作关系的考虑,承包人起初依约履行的积极性较强,即使施工期间因各种因素导致工期可能超出预计范围,承包人也会采取赶工、抢工等方式弥补差距。因工期延误所导致的承包人额外付出,将会一并在最终结算时综合考量主张,而发包人往往也会在最终结算时以各种理由对工程款进行整体核减。因此,针对工期本身的争议而由发包人主动发起诉讼的情形客观上本就偏少,更多是在承包人起诉工程款时附带主张停窝工损失、人材机费用调差等因工期延长导致的索赔,这部分争议往往会在造价鉴定中一并涵盖;而发包人更多是抗辩或反诉因工期延误对其造成损失而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此时提出工期延误更多是为对抗工程款给付,并非双方间的主要争议。

(二)工期鉴定工作实质开展情况不佳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而启动工期司法鉴定,需建立在初步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但实践中存在应启动而未启动、应早启动而晚启动、无需启动反而启动等情况,造成相应鉴定工作实质开展情况不佳,阻碍案件妥善处理。即使启动司法鉴定,所列鉴定事项不明确、反映工程施工过程的鉴定材料不足,对工期延误的分析方法多种多样,延误损失计算标准及范围理解不一等,造成工期鉴定难以有效开展,鉴定时间拉长甚至退案。

(三)鉴定意见辅助案件审理的效果不及预期

启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辅助案件审理。这就需要鉴定机构通过专业调查及评估,依据相应技术规范及标准,运用专业科学的鉴定方法,确定工期延误天数及对应原因,进而计算延误损失,至于相应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则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大部分鉴定意见能够得到当事人认可,辅助厘清核心争议并推动定分止争。但也存在部分司法鉴定结论不仅未能解决争议反而造成案件审理复杂化、审理期限超长化、双方矛盾愈加激化等负面效果。其背后存在鉴定机构与人民法院沟通不畅、鉴定方法存在瑕疵、鉴定事项出现偏差、鉴定依据不足等多种原因,表现形式往往为鉴定结果久拖不决、鉴定意见以偏概全、鉴定意见以鉴代审等,严重偏离辅助案件审理的初衷。

二、建设工程工期司法鉴定实践困局的成因

(一)案件当事人申请鉴定积极性不强

工程实践中,为保障工程施工进度及秩序稳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通过专业工程管理等途径处理相应工期延误索赔,实践中亦不乏各方满意的成功索赔管理案例。审判实践中,存在当事人申请工期司法鉴定意愿不强的情形,究其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就工期延误等达成初步赔偿意向;相应诉讼请求仅是诉讼策略而非核心主张;相应证据未能充分固定,启动鉴定无法对其助益;工期延误赔偿数额相较工程款占比较低,启动工期鉴定可能拖延诉讼等。

(二)尚未形成成熟的工期鉴定制度

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对工期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统一规范,且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认证由司法部、住建部等多个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另一方面,目前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中将工期鉴定归类于工程造价项下,不论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进行工期鉴定,均是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流程展开鉴定工作。选取鉴定机构时,因未对工期鉴定设定单独的资质要求或在名录中予以单独列明,随机选中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工期鉴定能力与经验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因缺乏明确的工期鉴定技术规范及标准,当事人往往难以有效准备鉴定材料,承办法官也无法有效指导推进,部分案例中鉴定机构或以鉴定资料不全退案,或在鉴定过程中与各方沟通效果不佳,最终勉强做出鉴定意见。

(三)部分鉴定意见缺乏适用性

审判实践中,部分鉴定机构作出的工期鉴定意见难以化解双方的工期纠纷。第一,部分鉴定结论超出鉴定范围。比如某案原告申请工期鉴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鉴定结论却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超出其鉴定范围,存在以鉴代审之嫌。第二,部分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比如某鉴定机构虽认定了延误工期及相应损失,但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无法有效回应,无法对结论的误差作出合理解释,最终导致法院无法采纳其鉴定意见。第三,部分鉴定意见难以适用。比如某鉴定结论仅是依据工期定额规范评估了理论上的工期,未考虑实际工期及延误的原因,最终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并非被申请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故未能采用上述工期鉴定结论。工期鉴定结论的偏差造成诉累的同时还增加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对案件裁判造成负面影响。

三、优化建设工程工期司法鉴定的路径探索

(一)强化各环节引导把控,有序管理司法鉴定进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工期司法鉴定的前提应是当事人围绕工期存在争议事实,且不经司法鉴定而无法查明或确定。人民法院要强化引导当事人依法举证,审查确定案件基本事实,从而决定是否应启动司法鉴定,避免恶意申请拖延审理;同时也要做好释法工作,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委托鉴定的制度背景及法律效果,避免当事人轻视鉴定程序从而影响自身权益;最后,也要向当事人明确委托鉴定的具体程序事项,避免就鉴定程序产生异议,背离委托鉴定制度的初衷。另外,鉴定过程中更要强化进度把控及沟通联系,全流程跟踪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有序开展及整体可控。

(二)优化委托鉴定系统,增设工期鉴定机构名录

目前司法鉴定制度整体优化及功能补充存在一定滞后性,对此可尝试局部调整现有制度的适用细节。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中单列工期鉴定项目,并增设专门的工期鉴定机构名录,依据名录准入、考核及淘汰的审查规则,引入具备工期鉴定能力和经验的鉴定机构。一方面有助于打消当事人对工期鉴定的疑虑,促进工期争议进入司法鉴定环节,同步开展多项鉴定,缩短司法鉴定周期;另一方面也能固定案件关键事实,提供专业判断意见参考,减少处理工期争议时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性。

宁法新研丨刘凡 辛章意:建设工程工期司法鉴定的优化路径

(三)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充分运用司法鉴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诉讼。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以下方式引入专家辅助人辅助诉讼:1.引入专业技术评审制度。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评审的通知》,全省法院可委托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鉴定(含工期鉴定)开展专业技术评审,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工期鉴定中的鉴定依据、鉴定方法等专业技术问题进行专业技术评审。2.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处理中效果显著,可考虑在建工领域选聘全职的技术调查官,为建工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参与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专业性问题的争议;(二)对建工纠纷案件鉴定的必要性、鉴定范围、鉴定方法等提出意见;(三)参与建工纠纷案件的事实调查,证据审核,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专业性问题的争议提出专业建议;(四)出具专业调查意见;(五)其他相关专业工作。3.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环境资源纠纷领域已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工作实践,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也可参照引入具有建设工程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为工期鉴定的处理提供专业支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包括并不限于:(一)参与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现场勘验;(二)参与庭审,对双方争议的专业事实问题进行调查;(三)就是否委托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事项、范围、方法等提出意见;(四)对未申请司法鉴定的案件的造价确定、工期认定、责任划分等提出专业意见;(六)参加双方的调解活动。实践证明,引入专家辅助人员能够有效辅助法官解决专业性问题,并增强案件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及裁判的公正性。

当下,建工领域纠纷日益增多,所涉争议关乎经济社会稳定与人民幸福安康,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并优化现有司法鉴定制度,是破解当下案件审理困局的有效路径,也是妥善审理建工合同纠纷、增强司法裁判可接受度的必然要求。

本文获“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暨新质生产力与新时代工程法治体系学术研讨会”征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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