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25〕2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
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政策并监督实施。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权限移交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管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以下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变更及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筹设、设立
第五条 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参照《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粤教监管〔2024〕5号)》执行。
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七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尚不满足设立条件的,举办者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拟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机构拟定名称申请,审批机关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机构拟定名称征求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无异议后,由审批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拟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名称自主申报。
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一般不采用“广东省”开头,不再使用“学院”。非营利性培训学校,名称由“广州市XX区、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依次组成;营利性培训学校,名称由“广州市或者广州市XX区、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
第九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告知承诺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举办者完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登记后,向所在区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告知。审批机关向举办者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举办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和事项。
(三)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审批。审批机关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按规定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核验。审批机关在行政许可后三个月内,依法对举办者承诺的审批事项开展实地核验。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继续办学。举办者未履行承诺,审批机关通知举办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第三章 变 更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主要包括合并、分立,办学地址变更,增设教学点、分支机构,以及机构名称、举办者变更等。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并、分立,应当做好财务清算、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妥善安置学生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举办者的变更,应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行政区内变更办学地址,以及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增设教学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区原审批机关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审批机关办理设立审批手续,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跨区增设教学点或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流程,向拟增设教学点或分支机构所在区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章 延续、终止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办学许可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十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及该校办学情况,在有效期到期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同意延续的,应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后换发新证;不同意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到期后自然废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终止办学情形。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时,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依法终止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收回其《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向社会公示,并将终止办学的决定抄送同级登记机关,指导督促终止办学对象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用于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为职业教育捐资助学。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支持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办学水平评估成绩优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省、市各类培训示范基地、培训品牌等荣誉项目。鼓励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联动建立“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服务机制,畅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事务受理渠道,建立并落实首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义务、跟踪督办回访和违法惩戒闭环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办学许可范围开展职业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不得教唆、组织学员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会同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招生活动、培训收费等方面监管,及时治理虚假宣传、造假舞弊、管理混乱等问题,坚决打击恶意“招转培”“培训贷”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培训或服务的,应当与培训对象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培训或服务的具体内容、培训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或服务的,培训对象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二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报告、办学水平评估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形成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检查评估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对外公开的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监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印发
《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载体,是职业技能培训的有生力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对加快技能人才培养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也是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的重要手段。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正是全面贯彻国家关于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的客观需要。广州市职业教育发展势头良好,走在全国前列,为培育充实广州技能人才队伍贡献了力量。实际工作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实施细节没有明确,人社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职能、管理边界没有厘清,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盲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职业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出台服务管理办法对相关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细化。根据规定,现就《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主要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审批管理工作,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定义,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各级职能任务,加强服务保障,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以满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稳定发展壮大的需要。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节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筹设、设立,变更,延续、终止,服务保障,监督管理。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等内容。
第二至六章为《办法》的核心内容,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终止,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细化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即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文件主要亮点
一是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体系。以国家和省关于民办职业培训相关政策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二是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方式。按照省政府要求,首次使用告知承诺制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方式,切实落实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三是细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细化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相关事项和工作要求,强化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行政部门的管理效率。四是加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奖励扶持力度。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先推荐荣誉项目候选名单等方式,鼓励扶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形成我市民办职业培训良好发展氛围。五是强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以年度检查评估和日常监督等相结合的形式,以签订书面合同方式规范机构预付费培训服务等方式,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
四、《办法》相关政策问答
(一)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如何定义?
答: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第38号令)实施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审批且移交给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法第三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管理的”,既包括审批的,也包括移交管理的。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由什么部门实施?
答: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备案事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少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权限移交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审批如何实行告知承诺制?
答:告知承诺事项的审批,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供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前如何办理机构名称登记?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拟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机构拟定名称申请,审批机关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机构拟定名称征求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无异议后,由审批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拟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名称自主申报。
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一般不采用“广东省”开头,不再使用“学院”。非营利性培训学校,名称由“广州市XX区、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依次组成;营利性培训学校,名称由“广州市或者广州市XX区、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需要什么流程?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流程如下:
1.申请。举办者完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登记后,向所在区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告知。审批机关向举办者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举办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和事项。
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审批。审批机关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按规定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核验。审批机关在行政许可后三个月内,依法对举办者承诺的审批事项开展实地核验。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继续办学。举办者未履行承诺,审批机关通知举办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6.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如何设置?
答: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参照《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粤教监管〔2024〕5号)执行。
(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主要包括合并、分立,办学地址变更,增设教学点、分支机构,以及机构名称、举办者变更等。
(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何变更办学地址,设立教学点或分支机构?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行政区内变更办学地址,以及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增设教学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区原审批机关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审批机关办理设立审批手续,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跨区增设教学点或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流程,向拟增设教学点或分支机构所在区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期满如何延续?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办学许可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十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及该校办学情况,在有效期到期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同意延续的,应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后换发新证;不同意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出现什么情形应当终止办学?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1.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到期后自然废止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终止办学情形。
(十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何自行申请终止办学?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时,应当提前六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哪些扶持奖励措施?
答:我市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落实以下扶持奖励措施:
1.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用于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为职业教育捐资助学。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2.支持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办学水平评估成绩优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省、市各类培训示范基地、培训品牌等荣誉项目。鼓励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十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宣传广告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简单和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单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十五)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答:审批机关应会同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招生活动、培训收费等方面监管,及时治理虚假宣传、造假舞弊、管理混乱等问题,坚决打击恶意“招转培”“培训贷”等违规违法行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报告、办学水平评估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形成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检查评估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如何做好预付费培训服务?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培训或服务的,应当与培训对象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培训或服务的具体内容、培训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或服务的,培训对象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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